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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内蒙古自治区教学仪器设备行业协会。英语名称为Inner Mongolian Autonomous Region Educational Instrument & Equipmen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IMAREIEA。 第二条 本协会是从事教学仪器设备行业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经济团体,由生产、经营、管理、研究教学仪器设备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人)自愿结成的地区性的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面向全区教学仪器设备行业,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在主管部门与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在行业管理上发挥指导作用;在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及公共事业上发挥服务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粮饷府街8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本行业的基础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研究行业发展的方向和目标,为编制本行业的长远发展规划及其实施计划提供依据; (二)开展本行业发展的战略研究,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本待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及法规,监督检查行业技术经济政策及法规的贯彻执行; (三)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产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推进标准的实施; (四)总结交流企业改革、企业管理的经验,开展企业管理咨询,推进企业管理的现代化; (五)推进本行业产品质量的提高;收集和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住处对企业产品质量进行诊断与咨询;协助行政部门做好发放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认证的前期工作;搞好本行业的质量管理工作; (六)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组织技术市场,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活动;开展技术咨询,促进各会员单位的技术开发和技术引进工作; (七)对本行业的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分析研究,组织本行业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等工作的经验交流,提高经济效益; (八)举办本行业的全国性展览、展销会;与有关部门举办出国展览和本化展览会,开拓教仪产品出口渠道; (九)从事本行业的经济信息的收集与分析,进行市场调查预测,编辑出版协会刊物,促进国内外信息的传递; (十)针对行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十一)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本行业职工培训和推进人才交流; (十二)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为会员单位服务; (十三)承担中国教学仪器设备行业协会、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及其他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下列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完成入会程序,可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一)从事教学仪器设备生产、维修的单位; (二)从事教学仪器设备管理、经营和研究的单位; (三)盟、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教学仪器设备行业组织。 积极支持本会活动,热心教学仪器设备事业,在理论或实践方面有较大成绩的个人,完成入会程序,可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意为本行业的发展做贡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单位和会员个人的合法权益受保护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个人会员可免交);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代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履行会员义务不或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划;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内蒙古教育厅审查并经内蒙古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招待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台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事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增补或变更理事成员; (十一)制订协会的具体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熟悉本行业的状况。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内蒙古教育厅审查并经内蒙古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职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职期限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内蒙古教育厅审查并经内蒙古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报告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批协会财务预决算,以及协会的重大项目的经费开支; (五)决定协会重要事项及重要岗位专职人员的使用; (六)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并向理事长负责。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一般专职工人员的聘用; (五)审批协会的一般性项目的经费开支;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 (五)利息; (六)本协会所办实体上交的利润;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内蒙古民政厅和内蒙古教育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内蒙古教育厅审查同意,并报内蒙古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内蒙古教育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内蒙古民政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内蒙古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剩余财产,在内蒙古教育厅和内蒙古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以信函形式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内蒙古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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