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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教学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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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验教学研究会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学会 实验教学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名称: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学会实验教学研究会。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学会实验教学研究会是全区中小学实验教学的学术团体。成员由全区从事实验教学及管理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同志"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抓科研、促教改、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学术活动,为我区有志于从事理科实验教学及信息技术教育研究的广大教育工作者发挥导向作用,为促进我区的实验教学发展和改革服务,为全区的教育事业的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本研究会隶属于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学会,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学会监督指导本研究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条: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学会实验教学研究会挂靠在内蒙古教学仪器设备供应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一)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努力推进我区实验教学的发展,为基础教育改革和实施素质教育做贡献。
  (二)开展实验教学理论、实验教材、仪器设备、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研究,并组织重点研究项目的协作;
  (三)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观摩、经验交流和培训活动;
  (四)举办各种实验教学、实验管理的学术活动,组织其研究成果的评选、鉴定和推广工作;
  (五)配合全区实验教学开展有关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会员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一)单位会员,各盟市旗县教学仪教站、学校、实验教学组经本会同意,自愿加入本会,承认本会章程,报本会备案,业务上接受本会指导,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赞成本会章程,愿为本会工作并具有较强的实验教学工作能力或有较丰富的实验教学知识的工作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本会两名以上会员介绍或一名以上理事推荐;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关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各项学术活动,并优先获得本会的资料和出版物的优惠待遇;
  (三)可以免费或以优惠价获得学会的资料及出版物;
  (四)会员优秀的科研成果(包括论文、自制实验教材、教具等),同等条件可优先获得本会的奖励和表彰;
  (五)会员单位优先承担国家、区和盟各级下达的教育科研任务;
  (六)优先安排会员参加区级以上培训或外出参观学习;
  (七)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研究会将及时向上网的会员单位、会员发布最新的教学与教育动态,推荐有关的科研成果;
  (八)每年年终对开展工作优秀的会员单位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九)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要求撤换罢免违法,失职的工作人员;
  (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四)积极从事实验教学的研究和教学改革实验,撰写实验教学与管理的论文;
  (五)向本会提供学术信息和资料,反映工作情况和活动计划;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理事长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重大事宜;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组织开展对优秀实验论文,自制教具评奖活动。
  (十一)组织开展对实验教学、信息技术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及先进集体的表彰奖励活动;
  (十二)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
  (四)身体健康,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最多不超两届。

  第二十三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正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组织论文、自制教具的评选活动;
  (四)处理其他正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团体和个人捐赠
  (三)学术咨询、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三十八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会章程2001年8月13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业务主管单位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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